依據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實施條例)第5條及第6條規定:學生於國民義務教育期間申請個人實驗教育,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,並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;經審查通過者,自次年2月起實施。
若學生有申請個人實驗教育需求,請家長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,詳細內容請參考新竹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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